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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停车费包月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停车费包月的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1-02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名下无车辆,单位为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办公场地的包月停车费并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员工私车公用外出办公事产生的临时停车费,问题1:包月和临时停车费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包月停车费是否要纳入个人薪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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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如该项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扣除;如该支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应纳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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