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海南  >  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海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与某部队合作,无偿使用部队土地建设营业住宅楼,该大楼于1994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分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两部分,一层为营业用房,二至六层为职工宿舍用房。该大楼虽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列入我行固定资产账务。

今年部队要求收回该栋大楼,我单位的固定资产账务进行核销处理。该房产移交部队后损失金额45万元。该项财产处置损失系军队政策调整造成的,请问:我单位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笔损失,若符合扣除标准,应出具哪些资料?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和第二条规定:“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以及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贵单位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损失,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