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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商住房自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09-29 我要评论

商住房自用是否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12-10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在海南陵水购买了一套40年产权的商住房,除了土地性质区别于住宅,其实就是住宅。房产证用途一栏“城镇住宅用地、旅馆用地  /商业服务”,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整个房子我们就是用来居住的。请问这样的房子是否需要缴纳每年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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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和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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