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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水费发票

09-29 我要评论

水费发票

留言时间:2020-02-06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增值税纳税人,且是生产企业,在海口市保税区内。以往海口保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具水费及垃圾处理费的专用发票给我司,2020年1月该企业说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给我司,这是为什么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销售方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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