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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依据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第四款中“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形

09-29 税总发[2016]172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2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13

海南志海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MA5RC6AC43,法定代表人:程权):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20〕7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706室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66969171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7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志海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300MA5RC6AC43):

      我局对你公司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接受北川羌族自治县金塑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取得不合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经查,你公司取得北川羌族自治县金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份虚开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153130;发票号码:00595853-00595857、02112791-02112814;总金额:2,676,914.62元;总税额:347,998.88元;价税合计:3,024,913.5元),并在当月认证抵扣税款。

      2、销项虚开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16年10月26日向河北宏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2486579-02486602;总金额:2,287,449.54元;总税额:388,866.46元;价税合计:2,676,316元),2016年6月28日向广东世丰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1292588-01292598、02243416-02243422;总金额:1,744,630.75元;总税额:296,587.25元;价税合计:2,041,218元)。你公司与以上两家下游公司银行账户没有资金往来,符合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第四款中“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快推进两年“双打”专项工作的意见》的取证要求,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未申报走逃失联,因此判定你公司向河北宏源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向广东世丰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

      二、税务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等规定,你公司取得的29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47,998.88元应于2016年3月份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347,998.8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 你公司补缴增值税347,998.88元的同时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359.92元(347,998.88×7%=24,359.9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公司补缴增值税347,998.88元的同时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439.97元(347,998.88×3%=10,439.97元)进行追缴。

      4、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公司补缴增值税347,998.88元的同时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959.98元(347,998.88×2%=6,959.98元)进行追缴。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之规定,追缴上述应补缴增值税税款347,998.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4,359.9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20〕7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志海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MA5RC6AC43):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虚假登记生产经营地址、逾期未申报且已走逃失联。

      经查实,你公司取得北川羌族自治县金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虚开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153130;发票号码:00595853-00595857、02112791-02112814;总金额:2,676,914.62元;总税额:347,998.88元;价税合计:3,024,913.5元),于2016年3月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47,998.88元。

      你公司向河北宏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2486579-02486602;总金额:2,287,449.54元;总税额:388,866.46元;价税合计:2,676,316元),向广东世丰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1292588-01292598、02243416-02243422;总金额:1,744,630.75元;总税额:296,587.25元;价税合计:2,041,218元)。与以上两家下游公司银行账户没有资金往来,符合税总发[2016]172号第一条第四款中“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快推进两年“双打”专项工作的意见》的取证要求,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未申报走逃失联,因此判定你公司向河北宏源医药有限公司开具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广东世丰药业有限公司开具18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规定,对你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及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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