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2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13
海南世锦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186040,法定代表人:符世锦):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0012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706室
联系人:陈先生、黄先生 联系电话:66969171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0012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世锦联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24186040):
我局于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3月10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1.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经检查组实地核查你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通过税务登记联系方式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联系,检查你公司涉税事项办理内容,并在海口市保税区税务大厅公告栏对相关税务事项进行公告,经多方联系仍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2、进、销项货物品名严重不一致
通过核对取得的企业发票资料证实,你公司进项发票显示货物品名为“电子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2份,发票金额1,999,863.24元,发票税额339,976.76元,合计金额2,339,840.00元,占企业取得总发票合计金额比例为11.38%;其余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涉及到税控系统外,显示货物品名均为“玉米”、“小麦”、“水稻”、“一级大豆油”等农产品类。你公司开出的14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里,显示货物品名为“详见销货清单”的有491份,发票金额为48,885,079.85元,发票税额8,310,463.30元,合计金额57,195,543.15元,占开具出的发票总合计金额比例为35%;企业发票显示货物品名为“电子器材”、“主板”、“线路板”等。通过对比,你公司取得的进项主要为农产品类,但销项主要为电子配件类,存在进销项严重不一致的情况。
3、你公司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向北京华新爱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72份,发票金额134,264,860.50元,发票税额22,825,024.63元,合计金额157,089,885.10元。检查人员检查北京华新爱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41家企业应与你公司的资金往来,发现除广东天士力粤健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小草药业有限公司、拉萨中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有少量付款外,其他38家企业均未付款,且累计未付款金额157089885.1元-7070520元=150019365.1元, 未付款金额占应付款金额的95.5%,存在大额交易未付款情形。
二、处理决定
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72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本应处以罚款50万元,但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7月14日被原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予以50万元罚款(琼国税三稽罚【201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本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再予以重复罚款。此外,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你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依法向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