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琼税三稽告〔2020〕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0-03-19
海南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7QJ1J,法定代表人: 韩素忍):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三稽罚〔2020〕3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
联系人:朱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三稽罚〔2020〕3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97QJ1J)
我局对你公司在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开具发票情况检查已结束,确认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间,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00份,不含税金额83,089,497.08元,税额10,801,634.62元。主要购买方是安徽和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聚有贝实业有限公司及众多个人等,主要物品名称为多种品牌多类型号的汽车。开票项目“有销无进”,销售商品为汽车,实际未取得相关商品的进项发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填列“其他扣税凭证”的“其他”项进行虚假进项抵扣。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查询反馈信息显示,你公司在海南省没有开设银行存款账户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一)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二)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五)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快推进两年“双打”专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你公司的行为已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并已走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海南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明细查询列表
2.海南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开票明细查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机动车销售发票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5.移交稽查情况表
6.纳税评估报告
7.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协助查询答复书
8.纳税人办公室相片
9.情况说明
10.减税降费宣传栏相片
二、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4号)及所附的《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25条040307违法行为手段中首次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发生二违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4元,最高处罚额50万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超过5千元以上的,处罚基准5万元,另按每1元加罚8元,最高处罚额50万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089,497.08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具体罚款金额:50,000.00+83,089,497.08×4=332,407,988.32(元),但罚款最高限额为500,000.00元,因此,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