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发票介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年3月版)
(一)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发票专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二)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三)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选择确认,作为开具成品油发票油品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