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情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年3月版)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规定
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四)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机关依规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对当事人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及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