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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琼税稽告〔2020〕16 号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催缴税款270,821,586.17元及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琼税稽告〔2020〕16 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3-06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催告书公告送达)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839432103;法定代表人:胡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因你公司为非正常户,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催告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琼税稽强催〔2019〕1000031号)一份文书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省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李先生、史先生 联系电话:66791907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琼税稽强催〔2019〕1000031号)内容如下: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19〕802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19〕8020号)义务,到国家税务总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缴纳税款270,821,586.17元及滞纳金(逾期产生的滞纳金由“金税三期”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育

  联系电话:66791907

  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省税务局大厦7楼稽查局办公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史志清,李育(琼税稽4601190026;琼税稽L4601190002)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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