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间接取得上市公司分红税收政策适用
留言时间:2020-04-30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自然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1年,取得的分红,能否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中所明确的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参照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附件
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docx
国税函2001年84号.docx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