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琼税三稽【2020】2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7-15
中核恒通(海南)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034MA5T2L406D,法定代表人:王高峰):
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嫌虚开发票情况展开检查,由于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与你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相关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三稽通〔2020〕24号)公告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三稽通〔2020〕24号)主要内容如下:我局派检查人员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初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向你公司进行反馈。
一、煤炭业务情况
经调查,你公司取得上海会燕实业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5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以上7户企业开具给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你公司账载资料无煤炭业务的相关交付单据,所提供的过磅单均为自制凭证。你公司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业务交易资金异常。
综上,我局拟认定你公司与上游7户企业、下游24户企业之间所涉及的煤炭业务未发生真实交易。
二、油品业务情况
(一)你公司与日照薇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薇澄”)、北瀛(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瀛上海”)三方交易情况
经调查,你公司取得日照薇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货物名称:燃料油*燃料油,数量:20054.32吨。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向北瀛上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货物名称:燃料油*燃料油,数量:20,054.32吨。
日照薇澄向你公司开具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你公司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业务交易资金异常。你公司与日照薇澄交易中无实际货物交易,你公司与日照薇澄、北瀛上海之间交易的20,054.32吨燃料油无真实货权转移,你公司2018年度无相关仓储费用支出。
综上,我局拟认定你公司与上游日照薇澄、下游北瀛上海之间的20,054.32吨燃料油业务未发生真实交易。
(二)你公司与辽宁红船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红船”)、盘锦辽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锦辽通”)三方交易情况
经调查,你公司与辽宁红船、盘锦辽通之间185,000.00吨燃料油业务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均为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你公司与辽宁红船、盘锦辽通,以及与涉案业务相关的两家运输公司无真实货物交付及运输记录;你公司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业务交易资金异常。
综上,我局拟认定你公司与上游辽宁红船,下游盘锦辽通之间的185,000.00吨燃料油业务未发生真实交易。
根据你公司存在的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我局拟于近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情况反馈之后三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陈述及申辩意见,同时提供相关资料说明,逾期不提交意见,我局将视同你公司无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9楼911室)
联系人:胡女士、陈先生 联系电话:0898-88246908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