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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电动汽车缴纳消费税

09-29 电动汽车缴纳消费税 我要评论

电动汽车缴纳消费税

留言时间:2020-05-28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纯电动汽车开票不含税金额超过130万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和第二条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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