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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税务:【风险预警>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风险预警>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日期:2019-06-06

来源:海南税务

  【风险】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税务登记证件无法办理:(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提示】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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