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0]2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0-06-23
三亚兴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200594949212F,法定代表人: 符大湖):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三稽罚〔2020〕12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朱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三稽罚〔2020〕1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三亚兴盛隆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200594949212F)
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检查已结束,确认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认证抵扣了从上海汉英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47,051.29元,税额7,998.71元,价税合计55,050.00元,货物品名为澄清剂、除藻剂、一次性拖鞋等。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房东韩某书面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表》;
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2019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100420119070805393);
5.你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二、法律依据及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4号)及所附的《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4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238,204.00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