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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洋浦志刚商贸有限公司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5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6-18

洋浦志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MA5T51918N  法定代表人:贾志刚 ):

因你公司为非正常户,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2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20〕14号)两份文书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22号第二稽查局

联系人:文先生、何先生      联系电话:66969171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29号)主要内容如下:

洋浦志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MA5T51918N):

我局于2019年1月8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利用未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骗抵税款710,048.63元,多抵扣2018年7月份进项税额 469,292.87元、多抵扣2018年8月进项税额240,755.76元。

2.你公司进销项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资金回流、大额货款完全未支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给广州市大奥塑化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金额合计2,774,634.77元,税额合计443,941.63元,价税合计3,218,576.4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规定,你公司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利用未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骗抵税款710,048.63元,多抵扣2018年7月份进项税额 469,292.87元、多抵扣2018年8月进项税额240,755.76元,应补缴2018年7月增值税399,244.56元(469,292.87-申报留抵70,048.31);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0,755.76元后,8月份期末留抵税额为435,955.64元(申报进项676,711.4-240,755.76),应补缴2018年12月增值税310,804.07元(申报销项760,689.5-上期留抵435,955.64-当期已缴13,929.79)。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因补缴2018年7月增值税399,244.56元,应补缴当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7,947.12元(399,244.56×7%)、教育费附加11,977.34元(399,244.56×3%)、地方教育费附加7,984.89元(399,244.56×2%);因补缴2018年12月增值税310,804.07元,应补缴当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756.28元(310,804.07×7%)、教育费附加9,324.12元(310,804.07×3%)、地方教育费附加6,216.08元(310,804.07×2%)。

 (三)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印花税税额=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商业购销合同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130%核定征收。”的规定,核定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7月份印花税1,082.10元(2,774,634.77×130%×0.3‰)、应补缴2018年12月份印花税1,854.20元(4,754,310.5×130%×0.3‰)。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以上(一)、(二)、(三)少缴的2018年7月份增值税399,244.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947.12元、印花税1,082.10元;2018年12月份增值税310,804.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756.28元、印花税1,854.20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确定以税款实际入库时计算为准。

以上应补税款及附加合计798,190.76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应补税款及附加、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14号)主要内容如下:

洋浦志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MA5T51918N):

我局于2019年1月8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1.你公司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份、利用未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份骗抵税款710,048.63元,多抵扣2018年7月份进项税额 469,292.87元、多抵扣2018年8月进项税额240,755.76元。造成少缴2018年7月份增值税399,244.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947.12元、教育费附加11,977.3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984.89元、印花税1,082.10元;少缴2018年12月份增值税310,804.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756.28元、教育费附加9,324.1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216.08元、印花税1,854.20元。

2.你公司进销项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资金回流、大额货款完全未支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给广州市大奥塑化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金额合计2,774,634.77元,税额合计443,941.63元,价税合计3,218,576.40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事实依据1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710,048.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703.4元、印花税2,936.3元合计少缴税款762,688.33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81,344.1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事实依据2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处以罚款50万元。

以上应缴罚款881,344.17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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