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海南  >  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促进海南省飞机租赁产业发展的建议!关于海南省政协第七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238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促进海南省飞机租赁产业发展的建议!关于海南省政协第七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238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省政协第七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238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0-06-18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海南省飞机租赁产业发展的建议中涉税建议很好,我局经过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免除或返还增值税、印花税,降低所得税税率至10%”的建议。

  目前,涉及到融资租赁业务的现行税收优惠主要是增值税,飞机租赁业务只要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则可享受优惠政策(相关政策详见附件)。由于我国税收开征、停征、减免等权限主要在中央,您提案中提到关于免除飞机租赁业务增值税、印花税,降低所得税税率至10%,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实行8年加速折旧政策,当年亏损可抵扣前一年的利润和未来永久利润的建议,省级层面无相应权限,目前仍难以实现。

  但是,海南企业较其他省份企业仍能享受较优惠的税收政策,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税收政策安排,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二、关于“给予飞机租赁优秀人才,5年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减免省级也没有相应的权限,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个人所得税也有非常优惠的政策安排:即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局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逐项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惠及广大纳税人;同时,对企业的税收政策诉求及时向上级建议和积极争取。

  附件: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