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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海南凌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文书公告(琼税三稽告〔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琼税三稽告〔2020〕3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8-11

海南凌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FTWD32,法定代表人: 王颖颖):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0〕18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朱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0〕18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凌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FTWD32):

      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并同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你公司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通过填写免税栏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申报资料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申报2019年第四季度增值税收入3,224,515.57元,均填入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应纳税额0元。2020年4月1日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增值税收入2,558,765.73元,均填入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应纳税额0元。合计共申报出口免税收入5,783,281.30元,实际入库税额0元。通过查询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品名为“会议费”、“餐饮费”、“住宿费”、“培训费”等项目,且受票方均为国内企业,你公司并未经营出口贸易业务,主要是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有销无进

      你公司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0份,开具商品名称分别为*住宿服务*住宿费、*会展服务*会议费、*餐饮服务*餐饮费、*生活服务*培训费等项目。经核实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不存在,注册地址虚假,无法提供住宿服务、会展服务、餐饮服务及培训服务等业务;同时经增值税发票大数据分析监控系统,你公司未从外购进任何货物或服务,未取得任何增值税发票,有销无进。

      (四)大额交易未收款

      根据发票统计,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先后对外向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先声医学诊断有限公司等64家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50份,金额6,857,809.02元,税额167,542.98元,价税合计7,025,352.00元。

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查询,证实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王颖颖和股东李贵芳未在海南开设任何银行账户,你公司未收取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先声医学诊断有限公司等64家单位的货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证明。

      2.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申报表、开票明细表。

      3.实地核实现场笔录。

      4.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查询表。

      5.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反馈的协助查询答复书。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公司开具给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先声医学诊断有限公司、港中旅三亚旅行社有限公司等64家单位的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857,809.02元,税额167,542.98元,价税合计7,025,352.00元)存在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严重背离、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大额交易资金未收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0份,金额6,857,809.02元,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若你公司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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