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琼税三稽告〔2020〕3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8-11
海南楠楠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FR833Y,法定代表人:李贵芳):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0〕15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朱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0〕15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楠楠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FR833Y):
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并同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你公司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通过填写免税栏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根据申报资料显示,你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申报2019年第四季度增值税收入2,980,022.00元,均填入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应纳税额0元。2020年4月1日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增值税收入2,705,537.38元,均填入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应纳税额0元。合计共申报出口免税收入5,685,559.38元,实际入库税额0元。通过查询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品名为“会议费”、“餐饮费”、“住宿费”、“培训费”等项目,且受票方均为国内企业,你公司并未经营出口贸易业务,主要是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三)有销无进
你公司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开具商品名称分别为*住宿服务*住宿费、*会展服务*会议费、*餐饮服务*餐饮费、*生活服务*培训费等项目。经核实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不存在,注册地址虚假,无法提供住宿服务、会展服务、餐饮服务及培训服务等业务;同时经查询增值税发票大数据分析监控系统,你公司未从外购进任何货物或服务,未有任何进项发票,有销无进。
(四)大额交易未收款
根据发票统计,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先后对外向58家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2份,开票金额5,877,406.54元,税额163,078.91元,价税合计6,040,485.45元。其中开具给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9份,金额1,699,497.12元,税额50,984.88元,价税合计1,750,482.00元;开具给北京艾威胜航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金额21,998.06元,税额659.94元,价税合计22,658.00元;开具给上海启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270,873.79元,税额8,126.21元,价税合计279,000.00元。
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查询,证实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贵芳、股东王颖颖未在海南开设任何银行账户,你公司未收取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北京艾威胜航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启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58家单位的货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证明。
2.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申报表、开票明细表。
3.实地核实现场笔录。
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反馈的协助查询答复书。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公司开具给江苏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启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艾威胜航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58家单位的12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877,406.54元,税额163,078.91元,价税合计6,040,485.45元)存在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严重背离、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大额交易资金未收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2份,金额5,877,406.54元,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若你公司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