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销售货物,3月后可以按照3%征收率补开发票吗?
来源: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日期:2020-08-21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2月28日销售了一批适用3%征收率的货物,但因疫情原因,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3月1日之后,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可以在3月1日之后,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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