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0〕9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09-24
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583945339J):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6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20〕28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22号第二稽查局
联系人:执行科 联系电话:66969171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0〕63号)
主要内容如下:
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583945339J):
我局于2015年2月5日至2020年6月16日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两套账进行虚假申报,少计2012年收入 24481645.43元,2013年收入26263630.05元,少计2014年收入61415855.02元。其中:
1.2012少计7月13000369.03元,8月收入2651707.26元、9月收入3829427.87元,10月收入922736.15元,11月收入904334.62元,12月收入3173070.5元。
2.2013少计1月收入2691925.25元,2月收入605916.72元,3月收入2045958.35元,4月收入2195406.65元,5月收入1965751.5元,6月收入1843587.39元,7月收入2042457.8元,8月收入1958241.5元、9月收入2907641.17元,10月收入3182010.69元,11月收入1864796.18元,12月收入2959936.85元。
3.2014少计1月收入6997238.11元,2月收入2020036.89元,3月收入6726234.54元,4月收入5884868.66元,5月收入5097941.62元,6月收入3641879.79元,7月收入3583184.44元,8月收入7001332.82元、9月收入5702785.01元,10月收入4975869.79元,11月收入4506141.25元,12月收入5278342.1元。
处理决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的规定,你公司2012年7月应补增值税额390011.07元,已预缴20000元,实际应补增值税370011.07元,8月应补增值税额79551.22元,9月应补增值税额114882.84元,已预缴30000元,实际应补增值税84882.84元,10月应补增值税额156865.15元, 11月应补增值税额135806.05元, 12月应补增值税额533057.88元;2013年1月应补增值税额471435.07元,已预缴20000元,实际应补增值税451435.07元, 2月应补增值税额73631.8元, 3月应补增值税额335978.31元, 4月应补增值税额334489.66元, 5月应补增值税额278368.24元, 6月应补增值税额309217.11元, 已预缴30000元,实际应缴增值税279217.11元,7月应补增值税额278562.79元, 已预缴600元,实际应缴增值税277962.79元,8月应补增值税额345409.91元, 9月应补增值税额499404.8元, 10月应补增值税额495113.19元, 11月应补增值税额292776.93元, 12月应补增值税额347769.73元;2014年1月应补增值税额1207343.87元, 2月应补增值税额166736.45元, 3月应补增值税额1237761.32元, 4月应补增值税额877854.89元, 5月应补增值税额868563.37元, 6月应补增值税额550132.33元, 7月应补增值税额583461.63元, 8月应补增值税额1228546.51元, 9月应补增值税额971535.9元, 10月应补增值税额554126.42元, 11月应补增值税额633048.31元, 12月应补增值税额881560.99元。2012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应补缴增值税额15132403.7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2012年应补7月应补城建税27300.77元,8月应补城建税5568.59元,9月应补城建税8041.8元,10月应补城建税10980.56元, 11月应补城建税9506.42元, 12月应补城建税37314.05元;2013年 1月应补城建税33000.45元, 2月应补城建税5154.23元, 3月应补城建税23518.48元, 4月应补城建税23414.28元, 5月应补城建税19485.78元, 6月应补城建税21645.2元, 7月应补城建税19499.4元, 8月应补城建税24178.69元, 9月应补城建税34958.34元, 10月应补城建税34657.92元, 11月应补城建税20494.39元, 12月应补城建税24343.88元;2014年1月应补城建税84514.07元, 2月应补城建税11671.55元, 3月应补城建税86643.29元, 4月应补城建税61449.84元, 5月应补城建税60799.44元, 6月应补城建税38509.26元, 7月应补城建税40842.31元, 8月应补城建税85998.26元, 9月应补城建税68007.51元, 10月应补城建税38788.85元, 11月应补城建税44313.38元, 12月应补城建税61709.27元。2012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应补缴城建税1066310.26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第三条规定,你公司2012年7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1700.33元,8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386.54元,9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446.49元,10月应补教育费附加4705.95元, 11月应补教育费附加4074.18元, 12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5991.74元;2013年 1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4143.05元, 2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208.95元, 3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0079.35元, 4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0034.69元, 5月应补教育费附加8351.05元, 6月应补教育费附加9276.51元, 7月应补教育费附加8356.88元, 8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0362.3元, 9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4982.14元, 10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4853.4元, 11月应补教育费附加8783.31元, 12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0433.09元;2014年1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6220.32元, 2月应教育费附加5002.09元, 3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7132.84元, 4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6335.65元, 5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6056.9元, 6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6503.97元, 7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7503.85元, 8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6856.4元, 9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9146.08元, 10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6623.79元, 11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8991.45元, 12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6446.83元。2012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56990.12元。
4.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规定,你公司2012年7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7800.22元,8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591.02元,9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297.66元。10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3137.3元, 11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716.12元, 12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0661.16元。2013年 1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9428.7元, 2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472.64元, 3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6719.57元, 4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6689.79元, 5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5567.36元, 6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6184.34元, 7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5571.26元, 8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6908.2元, 9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9988.1元, 10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9902.26元, 11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5855.54元, 12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6955.39元。2014年1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4146.88元, 2月应地方教育附加3334.73元, 3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4755.23元, 4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7557.1元, 5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7371.27元, 6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1002.65元, 7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1669.23元, 8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4570.93元, 9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9430.72元, 10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1082.53元, 11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2660.97元, 12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7631.22元。2012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04660.09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你公司2012年实际营业收入24581568.51元,营业成本26015639.47元,销售费用51363元,管理费用416021.94元,财务费用392.04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利润总额-1906847.94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2013年实际营业收入27685359.69元,营业成本28512342.86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1.74元,销售费用2350069.04元,管理费用617464.4元,财务费用306745.01元,营业外收入9863.5元,营业外支出80313.11元, 利润总额-4181712.97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采取设置两套帐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15233003.74元和城建税1066310.2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税款入库之日止”的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建税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罚〔2020〕28号)
主要内容如下:
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583945339J)
经我局对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两套账进行虚假申报,少计2012年收入 24481645.43元,2013年收入26263630.05元,少计2014年收入61415855.02元。其中:
1.2012少计7月13000369.03元,8月收入2651707.26元、9月收入3829427.87元,10月收入922736.15元,11月收入904334.62元,12月收入3173070.5元。
2.2013少计1月收入2691925.25元,2月收入605916.72元,3月收入2045958.35元,4月收入2195406.65元,5月收入1965751.5元,6月收入1843587.39元,7月收入2042457.8元,8月收入1958241.5元、9月收入2907641.17元,10月收入3182010.69元,11月收入1864796.18元,12月收入2959936.85元。
3.2014少计1月收入6997238.11元,2月收入2020036.89元,3月收入6726234.54元,4月收入5884868.66元,5月收入5097941.62元,6月收入3641879.79元,7月收入3583184.44元,8月收入7001332.82元、9月收入5702785.01元,10月收入4975869.79元,11月收入4506141.25元,12月收入5278342.1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采取设置两套帐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15233003.74元和城建税1066310.2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按0.5倍比例,处以7616501.87元和533155.13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814965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149,65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