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购买方名称为员工姓名,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10-16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取得了航空公司(开具:运输服务)、长途客运中心(开具:运输服务)、保险公司(开具:航空意外险)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抬头为员工姓名(乘机人为个人),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员工在工作沟通中使用私人手机,公司承诺在一定额度内准允报销,但电话运营商仅支持开具名称为员工姓名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9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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