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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虚开7.9亿!洋浦瑞德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琼税稽告〔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琼税稽告〔2020〕2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0-05-22

洋浦瑞德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040324064828 ;法定代表人:黄锦满):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0〕17号)进行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省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史先生 林女士     联系电话:66790537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0〕17号)主要内容如下:

 洋浦瑞德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40324064828):

我局对你公司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经我局检查组实地核查你公司税务登记记载的注册经营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发现你公司的办公室或办公经营场所。检查组通过税务登记记载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你公司相关人员。核查你公司涉税事项办理内容后,在报纸上对你公司相关税务事项进行公告,仍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于2017年8月31日给稽查局出具相关证明。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30日, 你公司共开具70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675,883,226.50元,税额114,900,147.29元,价税合计790,783,373.79元,购票方分别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高科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蓥市高科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安奥海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美亚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经过大量的外调协查,以及对稽核信息管理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电子底帐系统进销项数据的比对、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着购进、销售货物品名严重背离情形。从货物销售方面看,你公司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品名均为电子产品零件,但你公司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绝大部分是手机、便携式电脑等电子整机产品,且均为苹果、三星、小米等中高端品牌产品,电子零件的购进微乎其微。

 二是购销交易量巨大,且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

你公司单月购进的手机、电脑等整机产品及销售的电子产品零件,每月的电子零件销售数量巨大。但你公司在税务机关登记的行业类型为“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并非生产加工企业,也不在生产经营地址办公经营,你公司并无与其庞大交易量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和人员规模,更没有将手机等整机产品大批量拆卸为电子零件进而销售的生产加工能力。

 三是与下游企业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你公司银行帐户上资金往来笔数庞杂,且中间账户、外地账户较多。资金往来涉及多个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且90%以上交易对方帐户均属外地账户。通过查核相关资金账户,查实你公司与下游企业之间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的问题。

 综上,你公司开具与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中的第一款“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第二款“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和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44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金额675,883,226.50元,税额114,900,147.29元,价税合计790,783,373.79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44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金额675,883,226.50元,税额114,900,147.29元,价税合计790,783,373.79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将你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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