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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难点问题汇编(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12366热点难点问题汇编(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来源:赵冰冰  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1-11-09

1、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

2、居民企业取得向境内直接投资的已完税的投资收益是否为免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该员工被判刑)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该企业发生的因内部职工挪用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符合以上政策规定,并能够提供上述证据资料的,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的程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集茶叶种植和初加工于一体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据此,该公司应分别计算减半和免征二个项目收入、成本,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下列方法核定计算其减免税的具体数额。

(一)按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二)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销售(营业)收入难以划分,但能准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的,按照减免项目、非减免项目分摊的成本、费用或进项税金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三)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核定。

5、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贵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吗?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据此,单位的“白条”是不能入账在税前扣除的。

7、企业固定资产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进行报损的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8、某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9、企业对租入的厂房进行加层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10、制药工厂年底进行存货盘点时发现部分药品变质。请问,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货损失的确认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因此,您公司可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货损失的确认审批。

11、外资生产型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期优惠,如果该企业经营期不足十年,需要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12、企业员工私人汽车无偿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13、我们总公司在海南,在上海、广州各有一家分公司,总、分公司的税率不一样,季度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又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印发)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第二十三条规定: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

据此,您公司应按照以上规定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的预缴税额。

14、软件生产企业每年外聘专业单位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期间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有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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