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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购买方(公司)车辆己上牌、己申报车辆购置税、己抵扣,由于购买方大批量购买,与销售方协议返利给购买方,销售方可以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现实际收款重开吗?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留言时间:2020-11-10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购买方(公司)车辆己上牌、己申报车辆购置税、己抵扣,由于购买方大批量购买,与销售方协议返利给购买方,销售方可以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现实际收款重开吗?如果可以,流程怎么走?需要那些资料?或是可以部分冲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流程又该怎么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和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具体业务事项的判定和办理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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