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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海南省屯昌县开发建设总公司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0〕3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0〕300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发布日期:2020-07-22

海口秀英税 送达公告 〔2020〕3001号

海南省屯昌县开发建设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LSF201701051978):

      事由: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房产交易产生的相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限你(单位)于本通知公告生效之日起7日内办理相关涉税申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秀英税二局通〔2020〕41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必须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办理上述涉税申报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秀英税二局通〔202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秀英税二局通〔2020〕416号

海南省屯昌县开发建设总公司:(LSF201701051978)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1994年5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壹拾叁万捌仟玖佰伍拾叁元玖角捌分(¥:138,953.98)元,限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税    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1994-05-01

1994-05-31

610.3

陆佰壹拾元叁角

1994-06-16

土地增值税

旧房转让(非核定方式)

1994-05-01

1994-05-31

71216.18

柒万壹仟贰佰壹拾陆元壹角捌分

1994-06-16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教育费附加

2000-01-01

2000-01-31

1830.75

壹仟捌佰叁拾元柒角伍分

2000-02-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营业税附征)

2000-01-01

2000-01-31

4271.75

肆仟贰佰柒拾壹元柒角伍分

2000-02-16

营业税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1994-05-01

1994-05-31

61025.0

陆万壹仟零贰拾伍元整

1994-06-16

合计金额

——

——

——

138,953.98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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