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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海南省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二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0】 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2020】 14 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发布日期:2020-06-10

海口美兰税二局 送达公告【2020】 14 号

海南省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84060645):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款和报送相关纳税资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135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 1354 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美兰税二局通【2020】1354号

海南省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284060645):

      事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裁定房产交易过户。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2002年4月20日,黄强向你(单位)购买海口市机场路90号南景花园D栋108房,购房总价款为129920元。根据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琼0108执3009号,将被执行人海南省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机场路90号南景花园D 栋108房(不动产权证号:HK001248)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黄强名下。按规定你(单位)2002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应申报缴纳的各种税费如下:营业税64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4.72元、土地增值税7580.83元、教育费附加194.88元、印花税64.96元、企业所得税3507.84元,合计18299.23元。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起5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以上税费。如你(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收到本通知书起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请复核,否则,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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