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2020年第38号(琼税稽罚告〔2020〕1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0-12-23
三亚盛继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200056379355 M,法定代表人:张进刚):
因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稽罚告〔2020〕12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认筹出资15000万元取得三亚香水岭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并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于2017年9月10日与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30%三亚香水岭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以1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并至2017年10月20日前共取得北京极光顺风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8000万元,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北京极光顺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完成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收入负有纳税义务年度为2017年,应调增你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991万元(股权转让所得3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应缴印花税9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477,500万元。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三亚市吉阳区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显示,你公司并未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及其《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你公司转让股权取得收入虚假申报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拟对你公司因其行为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477,500元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38,750.00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杨女士、纪先生;联系电话:0898-66969148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