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海口琼山税公〔2021〕00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01-06
海口琼山税公〔2021〕001号
海南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760370960)等2户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因前往贵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均无法联系到贵单位,我局无法将以下文书直接送达贵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琼山税通〔2020〕33167号)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海南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口琼山税通〔2020〕33167号)
2.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口琼山税通〔2020〕33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附件下载:
海南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限期缴纳税款) -海口琼山税通〔2020〕33167号.docx 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限期缴纳税款) - 海口琼山税通〔2020〕33172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琼山税通〔2020〕33172号
海南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4601001305005GH)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壹万零贰佰贰拾肆元捌角伍分(¥:10,224.85)元,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琼山税通〔2020〕33167号
海南环基房地产开发公司:(4601001301004GH)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大写)壹佰陆拾捌万陆仟玖佰贰拾贰元零陆分(¥:1,686,922.06)元,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琼山区税务局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