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退役军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享受琼财税〔2019〕244号的优惠?请正面回答,不要仅是罗列政策
留言时间:2021-01-13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请问退役军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享受琼财税〔2019〕244号《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的优惠呢?文件提到”一、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体工商户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第一条规定:“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条款适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