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0]11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0-09-25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0〕118号
海南##药业有限公司公告(纳税人识别号:914600##799914K,法定代表人刘##):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0〕38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7年度申报收入32,776,798.35元,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我局经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领购开具发票情况,以及从增值税发票大数据分析监控系统查询你公司开具发票份数及发票金额比对后确认你公司2017年开具发票金额与申报收入数相符。
2017年10月26日主管税务机关向你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龙华二局国税限改〔2017〕3778号),告知你公司2017年9月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通知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前往税务局办理申报事项,你公司在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进行改正,至2017年11月8日才到办税大厅进行补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进行了登记,并做了处罚告知,最后的处理结果是鉴于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2019年3月7日主管税务机关向你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口龙华税金茂局限改〔2019〕1027569号),告知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通知你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前往税务局办理申报事项,至今你公司仍未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对你公司2017年度收入总额进行核定,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737,477.96元,并向你公司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通〔2019〕1000084号),通知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到我局对上述问题予以核实确认并申报补缴以上相关税费,或提供有关证据,至今你公司仍未申报补缴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在发生纳税申报义务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企业所得税737,477.9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737,477.9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1103室;联系人:邓女士;电话:0898-66969092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