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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1-01-19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农村房屋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农村房屋和城市房屋如何界定,有没有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农村安置小区的门面房算是农村房屋还是城市房屋,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均在办理之中 ,开发商持有的土地证是国有土地划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第二条规定:“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08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和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五)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旅游度假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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