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红问题
留言时间:2019-06-27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医药公司开给医院发票,现在医院因为药品过期自行销毁药品,开个说明给我们,要我们开冲红发票可否?
没有发生销货退货,就是药品过期,医院自行销毁药品,销毁的这批需要我们开冲红发票,就给我们开个说明证明,销毁冲红的这批货款也就不付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则需要收回原发票或者由购买方开具证明后再开具红字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