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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企业交员工电话费是否计入工资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交员工电话费是否计入工资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8-08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企业按一定的电话费用额度,由企业统一托收托付员工的电话费用(不是员工凭票报销),手机号码为员工的。这是否要将企业付的电话费用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7〕2号)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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