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继承
留言时间:2019-08-06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土地证是父亲的名字,但是父亲已经过世了,继承的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需要缴纳什么税?土地是划拨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规定:“……《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继承土地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印花税,并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2份;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报送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应携带以下资料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继承或接受遗赠的,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