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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在异地网络平台开分店税务问题

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在异地网络平台开分店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14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我司是在海南注册的电商企业,在银行的网上平台卖海外产品。请问,若是在海南以外,如银行的广州分行的平台上卖产品,那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在哪交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应当按上述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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