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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转让费代开发票

09-30 转让费代开发票 我要评论

转让费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19-08-13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A、我公司,B、房产产权人(出租方),C、经营方(自然人承租方)。我司从C手中转让正在经营中的铺面,只转让空铺,不转让证照等,支付C转让费若干元;然后C跟B解除租赁协议,我司跟B签订租赁协议并按期支付租金。请问我司付给C的转让费,C去税局代开发票应该开什么项目,缴纳什么税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意见建议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C向您收取的铺面转让手续费收入,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按经营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您对此件的回复尚有疑问,可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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