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15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员工个人用自己车跑公司的业务发生的过桥费,加油费,维修费,公司给予报销,(私车公用)关于这些费用是否计入个人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关于加油费发票是要开具公司名称抬头还是个人名称抬头?关于过桥费、加油费、维修费等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