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房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06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出租个人住房房屋不含税价2700元/元,请问:1、如果开专票含税价是多少?要怎么计算?代开专用发票要交什么税?怎么计算?2、如果开普票含税价是多少?要怎么计算?代开普通发票要交什么税?怎么计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自然人出租住房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的征收率减按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因此,如您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1.5%缴纳增值税;如您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5%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个人所得税: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和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房产税: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另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如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的,可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