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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所租房屋的物业费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租房屋的物业费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09-09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租了一房屋,其所产生的物业费用由我司承担,那么因为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发票抬头只能开具出租人的,而非我公司名称的,出租房屋的发票去税局代开,是我公司抬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这个物业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物业费支出如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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