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预收跨年的房租,房产税(从租)是在租赁期分摊缴纳还是一次性缴纳?
留言时间:2019-09-26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一次性预收20年的地下车位租金10万,该地下车位租赁按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从租)。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需要明确的计税基础口径,就是因为政策没有解释得很详细我才咨询。请明确回复: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租金收入,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出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