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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企业通过微信平台给员工发红包,员工获取的红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微信平台给员工发红包,员工获取的红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12-11

企业通过微信平台给员工发红包,员工获取的红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本企业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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