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计税方法
留言时间:2021-02-20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适用小规模企业转让不动产简易计税税法;
2、小规模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选择扣除土地成本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税法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您详细说明第一个问题中咨询的具体政策文件及涉税问题,以便我们进一步为您解答。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