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技术合同免税认定问题的询问
留言时间:2021-03-02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您好。财税2016 36号文件中规定: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
二、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我想询问:1.此条款是否明确的是必须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的合同,才可免税?2.我司开展的其他技术服务合同,未被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者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则不免税?3.因《中华人bai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未申报或者未被科技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技术服务合同,是否视为放弃免税?违背36个月不再享受免税的条款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3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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