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从事公路养护服务能否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1-03-30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北京国有建筑企业在海南省从事公路养护服务,合同收入为财政批复公路养护预算(下浮一定比例),主要支出为从事公路日常养护的人工费、业主单位提供车辆设备维修保养费和少量小修保养用到的零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太少。请问可否选择简易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3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目规定:“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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