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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4-02 

尊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021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第7号、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1年第5号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为了确保您便捷、正确办理增值税涉税事宜,应享尽享税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的执行日期为: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开票注意事项

  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申报注意事项

  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年12月31日。

  ●开票注意事项

  2022年1月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补开增值税应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前业务的增值税发票除外)。

  ●申报注意事项

  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并选择正确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二、咨询渠道

  对于上述事项,如有疑问,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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