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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减按1%的政策,第一季度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申报增值税时主表的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应如何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减按1%的政策,第一季度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申报增值税时主表的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应如何填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4-15

答: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例:按季度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08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5.05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该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8.08万+5.05万+10.1万)/(1+1%)=23万元。该企业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3万元,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23万元*3%=0.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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