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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海口秀英税 送达公告 3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海口秀英税 送达公告 3003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5-27

海口秀英税 送达公告 3003号

海南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XXX23089)

你(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涉税内容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必须根据本通知的期限缴纳上述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自缴纳上述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逾期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秀英税通〔2021〕 052501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2021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海口秀英税 通 〔2021〕 052501 号

海南XXX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XXX323089)

事由: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裁定你(单位)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3-1号海南省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D座C704房过户。按照规定应申报缴纳的税款如下:营业税16838.80元,营业税滞纳金16838.80元,教育费附加505.16元,教育费附加滞纳金505.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8.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178.72元,印花税168.39元,印花税滞纳金168.39元,土地增值税19650.88元,土地增值税滞纳金19650.88元,企业所得税9092.95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9092.95元,合计税款94869.8元。现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的7日内,对以上税款进行申报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秀英区税务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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