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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纳税时间?

09-29 出租房产 我要评论

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纳税时间?

日期:2019.8.2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问: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请问纳税时间是按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还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2)如果是按取得租金收入次月申报纳税,那租赁合同中规定是按季度收取租金,是不是前两个月属期都不需要申报房产税,在第三个月收到季度租金后的次月才申报房产税?

        (3)如果是按取得租金收入次月申报纳税,承租方一直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那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的规定,适用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情况,对于按季度或者按月收取租金的,如果是按月申报的,月度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季度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交付时间的,无论承租方是否按时间支付租金,都要缴纳房产税。如果是按月申报的,月度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季度后的15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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