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新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学习材料(问答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09-17
1.此次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序号 |
变化点 |
税改前 |
税改后 |
1 |
简并所得项目,由11减至9项;确定综合所得范围 |
1.工资、薪金所得 |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权使用费。 以上4项统称综合所得。 |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5.经营所得(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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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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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完善扣除模式,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
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月 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
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
“三险一金” |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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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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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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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优化税率结构 |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 |
4 |
完善涉外政策 |
居民纳税人时间标准:境内居住满1年 |
境内居住满183天 |
避税行为的税务处理:无 |
新增反避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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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变革征管模式 |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
代扣代缴、自行申报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优化服务、事后抽查 |
6 |
健全社会配套 |
主要依靠扣缴单位,外部门依赖程度低 |
需要外部配套支撑: 法律支撑,修订税收征管法 信息支撑,部门信息共享、共治 信用支撑,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技术支撑,打造适应自然人服务管理的系统 |
亮点一: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在按年计税的基础上,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征管制度。
亮点二:适当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
亮点三: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亮点四: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前(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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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后(综合所得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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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次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级次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不超过1500元 |
3%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亮点五:增设反避税条款。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亮点六: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模式。同时,打造了六个方面的征管制度创新:一是自行申报制度;二是纳税人识别号;三是反避税条款;四是部门信息共享;五是部门源头协同管理;六是纳税信用运用。
在原有分类税制11个所得项目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等大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对经营所得继续实行按年计税、按月按次预缴的方法,对资本性、财产性等所得继续实行分类征税,初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具体是:
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其实行综合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二是调整和简并部分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性质类似,都属于经营性所得。为优化税制,此次改革将这两个项目合并为“经营所 得”(其中,原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工资薪金部分应并入综合所得)。另外,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
三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4项所得维持原来分类征税方式,适用比例税率。
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前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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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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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5% |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
5%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此次将居民个人的居住时间标准由原来的满1年修改为183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二是与税收协定相互衔接。三是简化和规范税收规则。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后,将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税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自行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为纳税人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为保证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在税务信息系统中准确、有效、统一的进行归集,纳税人必须将其全国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纳税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后,其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时,能够准确抵扣其已预扣预缴的税款,落实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此外,税务机关借助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的个人所有涉税信息,不仅能精准实施后续管理,也能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
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具体操作:
1.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2.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款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2018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执行。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算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